威海双联电气有限公司

威海双联电气有限公司、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执保301号

申请人:威海双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鸿平。

被申请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宝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556.33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龙桦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