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双联电气有限公司

威海双联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智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83民初3017号
原告:威海双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潮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建,系单位职员。
被告:山东智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疏港路西。
法定代表人:都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单位职员。
本院在审理威海双联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智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威海双联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双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威海双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忠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宋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