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4执15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市隆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中,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人,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隆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方式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84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剑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