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执1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27256963T,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吴云梅,女,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与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吴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084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