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岸支行与某某、某某、某某、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执31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岸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MA1MD5KJ6M,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厚清。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8日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27256963T,住所地高邮送桥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岸支行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03民初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申报财产令等材料,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有效财产进行了冻结查封,后在本院的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和解撤回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03执3136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克侃
审判员  钱仁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雅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