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1922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邮市天山法律服务所。 被告: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城市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时新景观照明有限公司、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宝典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登记。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扬州市国光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