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广和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遂昌古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123执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组织机构代码:560969928。

法定代表人:倪有平。

被执行人:浙江遂昌古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遂昌县北界镇淤弓村织机构代码:087396502。

法定代表人:周冬明。

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遂昌古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浙1123民初7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江广和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遂昌古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拖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广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浙江遂昌古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遂昌古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浙江遂昌古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到款项30000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7400元,执行费3711元。

2021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约定由浙江遂昌古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协议内容:2021年3月9日前支付给浙江广和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整。)

综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3执7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的规定,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或违约当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邓夏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