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振源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张申过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3执73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张申过,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北京振源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高荣涛,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申过、北京振源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北京振源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找到被执行人张申过可供执行财产玖万肆仟壹佰元,按比例分配后发还申请人陆万伍仟玖佰元,而后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没有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申过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保杰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宏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