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2071民初7506号
原告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为1689元(原告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日月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明伟
书记员  肖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