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安徽海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兴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1578085(1-1)。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4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宁静,女,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周翔,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安徽海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04916316Y(1-1)。
法定代表人:胡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04477443(1-3)。
法定代表人:周翔,董事长。
兴达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静、周翔、安徽瑞格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海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现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许富宝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