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恢480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钟秋实,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海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元元,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被执行人:王宁,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执行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王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令,经调查,被执行人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宁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王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确认,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许富宝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