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X10354320H。
负责人:耿义刚,行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邵丹,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356号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04477443,组织机构代码57044774-4。
法定代表人:周翔,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翔,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申请执行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周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以(2021)皖0303执505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寇学年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许富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根超
书 记 员 杜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