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3民初319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X10354320H。
负责人:常建军,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044774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8685001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哈密市。
被告:**,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高新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