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安县华成建材有限公司、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太湖金世茂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22民初2480号
申请人:来安县华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汉河镇相官村104国道(原华峰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93164302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288-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588079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太湖金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山水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8494442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新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碧桂园翠山***五街4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97197136U。
法定代表人:方斌,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来安县华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无锡太湖金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茂公司)、安徽新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鸿源公司、金世茂公司、新巢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申请人华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自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赔偿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太湖金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新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