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华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相官村104国道(原华峰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931643020(1-1)。
法定代表人:吴玉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西大道2288-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5880798D(1/5)。
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太湖金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山水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84944423T。
法定代表人:刘正茂,该公司董事长。
被被执行人:安徽新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97197136U。
法定代表人:方斌,该公司经理。
被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县华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太湖金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新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22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无锡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太湖金世茂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新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来安县华成建材有限公司土方工程款1767608元及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一次付清(利息以176760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22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明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