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4299号
申请人:来安县源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黄牌安置小区玉兰园10栋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22MA2TXPDB8R(1-1)。
经营都:刘军,该经营部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2月16日生,住庐江县。
被申请人:丁后户,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新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湖碧桂园翠山映麓苑五街4幢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81097197136U。
法定代表人:方斌,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来安县源丰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丁后户、安徽新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来安县源丰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丁后户、安徽新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来安县源丰建材经营部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35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期间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来安县源丰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丁后户、安徽新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丁后户、安徽新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保全费2270元,由申请人来安县源丰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维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武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