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72财保16号
申请人:芜湖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方某。
申请人芜湖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76856元的财产。申请人芜湖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685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89元,由申请人芜湖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