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02民初1441号
原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顺意路009号。
法定代表人:聂文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丽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龙溪村。
法定代表人:邵丽萍。
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受理原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与被告湖州丽艺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