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

云县国土资源局、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民申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云县爱华镇环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523015293803B.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善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善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顺意路0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277735576.
法定代表人:聂文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舟毅,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云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云县国土局)因与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勘察院)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9民终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县国土局申请再审称,首先,双方合同通用条款中已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砂子、水泥、碎石等即为上述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按此应由勘察院负责运输。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于上述材料的二次搬运量未作约定,且合同通用条款应优先于附件1适用,故依照上述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1的约定及解释顺序,材料二次搬运量应包含在双方约定的总价款中,勘察院不应再行主张。其次,从履行情况来看,二次搬运行为发生在2015年,双方2016年6月14日进行工程量复核时,被申请人也未将部分二次搬运量计入复核记录,也可以证实二次搬运量本就不应由申请人承担。故二审判决支持勘察院关于二次搬运量的请求,违反了合同约定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云县国土局请求依法再审。
勘察院提交意见称,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本案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计价,并非固定价格结算,合同附件也明确约定二次搬运按实结算。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争议的二次搬运费也属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项目费用,二审判决支持并无不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同时勘察院希望申请人尽快履行竣工验收义务,勘察院会全力配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一、二审判决及云县国土局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订立的合同及附件应如何解释、二审对勘察院主张的材料二次搬运费予以支持是否恰当。依照查明的事实,双方合同通用条款中虽约定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该合同专用条款第20条同时约定“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双方约定:本工程采用‘总价汇中标,综合单价承包;竣工后以各项工程的中标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合格工程内容及量进行结算’。各项工程的中标综合单价不因市场物价的变化而变化”,合同附件1并载明了材料二次搬运的单价及按实际材料汇总,按时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勘察院及监理方也对二次搬运量进行了确认。故二审结合上述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对勘察院主张的二次搬运费予以支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云县国土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县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鹏
审判员农红民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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