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冠达矿业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公路局、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探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2民终10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冠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公路局。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渑池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原审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上诉人河南冠达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公路局、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渑池县人民政府、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探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68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冠达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三门峡市公路局、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冠达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公路局、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冠达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公路局、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河南冠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上诉人三门峡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