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282民初2537号
申请人灵宝市三合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灵宝市三合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灵宝市三合商砼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灵宝营销服务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灵宝市三合商砼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灵宝市宏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345元,暂由申请人灵宝市三合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冯欢欢
书记员 张 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