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三门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282民初801号
原告:王某,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金昌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被告: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谌某,总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责任有限公司、三门峡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2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