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祁执字第140号
申请执行人祁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祁县古县镇下古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闫继俊,该村村委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5)祁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祁县古县镇下古县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存款人民币16646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任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