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祁县自然资源局与祁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晋0727行审48号
申请执行人祁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祁县丹枫东路昌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8300127556977。
负责人代晓亮,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敏,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祁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大运路与祁方线交叉东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7112973042A。
法定代表人赵宝详。
申请执行人祁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祁自然行罚字〔2019〕16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329.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申请执行罚款,共计人民币拾叁万叁仟贰佰玖拾柒元整(小写13329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祁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祁自然行罚字〔2019〕16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祁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2日对祁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占用城赵镇城赵庄村、常家堡村集体土地搞建设的行为进行调查,发现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赵镇常家堡村集体土地13329.66平方米,合19.99亩搞建设,用于堆放产品即施工机械,涉及地类:水浇地13329.66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祁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祁自然行罚字〔2019〕16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第47条的规定,对祁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城赵镇常家堡村集体土地13329.66平方米(合19.99亩);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329.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拾叁万叁仟贰佰玖拾柒元整(小写:133297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祁县自然资源局催告,未自觉履行其义务,为此祁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祁县自然资源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祁自然行罚字〔2019〕16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祁自然行罚字〔2019〕16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329.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拾叁万叁仟贰佰玖拾柒元整(小写:133297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洪
审判员  罗康玲
审判员  田启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