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7民初392号
原告:罗建军。
被告:祁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祁县城关医院南侧的巷子里往西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宝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军与被告祁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希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渠晓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