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20946号
原告:***(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29号院2号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樱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龙洋,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2023年2月1日,原告***(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