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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润业化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1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173384,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樱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润业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22NE858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600号13幢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无锡诺菲迪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313840377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557-1101。 法定代表人:高美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杭州盈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82379771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南肖埠金兰池公寓1幢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润业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无锡诺菲迪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盈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3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佳 审判员 *** 审判员 韦 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