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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5824号之二 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对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苏0404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正文第六页正数第二行“货款金额为2104292.38元”补正为“货款金额为2104292.49元”; 二、正文第六页正数第十三行“以2103987.38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26日起按照每日3‰计算”补正为“以2103987.49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26日起按照LPR计算”; 三、正文第六页倒数第一行“货款人民币2104292.38元”补正为“货款人民币2104292.49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