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2民初5914号
原告:张某。
被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而仍不预交,且原告也未按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