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秀英健城砖厂与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5民初5599号
原告:海口秀英健城砖厂,经营场所海口市长流镇美德村日音山地。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一组1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060667907Q。
法定代表人:向东。
原告海口秀英健城砖厂与被告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口秀英健城砖厂撤回对被告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9.9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原告海口秀英健城砖厂承担。
审判长  **晨
人民陪审员  王超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