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22民初906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豆源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青吉工业园兴业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殷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华,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观天下”住宅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豆源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以已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豆源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豆源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华翔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