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旭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2826民初1398号
申请人: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一组1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060667907Q。
法定代表人: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友,咸丰县楚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恩施旭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忠堡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旭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恩施旭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湖北咸丰农村商业银行忠堡支行账号为82×××48号中的存款人民币32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丰支付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恩施旭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湖北咸丰农村商业银行忠堡支行账号为82×××48号中的存款人民币320000元。期限为2017年9月18日至2018年9月17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