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旭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26执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一组1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060667907Q。
法定代表人: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春友,咸丰县楚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恩施旭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忠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658249326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恩施旭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鄂***26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270713.04元,诉讼费2600元,执行费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恩施旭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已停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8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