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跃兴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0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一组180号。
法定代表人: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跃兴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幸福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跃兴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8)鄂1022民初6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品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杨燕
审判员*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