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赣0803行初19号
起诉人江西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期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云霞,江西南芳(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月18日,本院收到江西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诉称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井冈山机场扩建项目航站楼及附属单体建筑工程,2017年11月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将土建工程劳务分包给起诉人,并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包工头郭显河聘请的员工乐庸烈2018年2月8日在门卫室附近洗漱时突发疾病昏迷,经送往泰和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9日死亡。2018年12月7日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吉人社伤字【2018】第27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乐庸烈死亡为工伤。2020年8月17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08民终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起诉人向死者乐庸烈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2736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合计755280元,判决生效后,起诉人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应为施工现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井冈山机场扩建项目航站楼及附属单体建筑工程2017年9月12日开工,2019年8月份竣工。2017年9月11日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在被起诉人吉安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以该工程项目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2020年12月8日被起诉人吉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向起诉人出具一份《关于乐庸烈工伤待遇不予支付的说明》,拒绝向起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被起诉人出具的《关于乐庸烈工伤待遇不予支付的说明》,并责令被起诉人重新作出;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所谓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提起的诉应当具有的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简而言之,利用诉讼制度的利益。其中不具有诉的利益的情形之一是无用的权利保护:即使起诉人起诉,亦不能改善其法律地位,因为根本不存在一项利益,或者存在一项不可能再以法律救济方法排除的不利益,则诉讼的一般权利保护必要被排除。本案中,起诉人提交的(2020)赣08民终1428号民事判决已对支付乐庸烈工亡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裁判即判决起诉人支付丧葬补助金27360元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而起诉人进行本案诉讼的最终目的显然是为了让被起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现因乐庸烈工亡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已经人民法院进行了生效裁判,故本案起诉人提起的诉讼正是前述无用的权利保护的情形,故起诉人诉请撤销被起诉人出具的《关于乐庸烈工伤待遇不予支付的说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院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江西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小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熊苗苗
书记员蓝燕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