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骏隆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3613号
原告:江西省骏隆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MA35F8RTXJ.
地址:泰和县澄江镇上田。
被告:江西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93785447C。
法定代表人:周期湖,公司总经理。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男,汉族,1990年12月26日生,住江西省遂川县。
被告:温林峰,男,汉族,1957年8月19日生,住江西省泰和县。
原告江西省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骏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钟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