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2财保17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西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21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93785447C。
法定代表人:周期湖,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泰和县。
被申请人:***,女,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泰和县。
被申请人:乐开燕,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泰和县。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剑,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开燕与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西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赣0802财保1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江西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赣州崇义支行账户(账号15×××53)。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西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供800000元现金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江西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金800000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江西苏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赣州崇义支行开立的账户的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