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执29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崇岗镇人民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937103463。
法定代表人:陆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池劳仲裁字(2021)101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325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商 亮
书 记 员  郑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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