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九江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481执保24号
申请人: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涌泉乡长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0516564072。
法定代表人:冯雅敏,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九江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汽车工业园顺意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716526024Q。
法定代表人:周格林,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玉壶山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849Q。
法定代表人:胡军,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崇岗镇人民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937103463。
法定代表人:陆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九江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据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赣0481执保24号执行裁定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九江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九江公司、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育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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