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屠州市华兴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67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华兴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430605301
法定代表人:李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崇岗镇人民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937103463
法定代表人:陆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华兴建筑安装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2万元的等额财产、股权或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72万元存款、股权或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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