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2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58543316A
法定代表人:夏佐茂,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崇岗镇人民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937103463
法定代表人:陆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池州恒实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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