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泸西县午街印象通讯店、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527民初77号
原告:泸西县午街印象通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7MA6L24FY2P。
经营场所:泸西县午街铺镇电信所租房。
经营者:范燕,女,1989年5月1日生,汉族,住泸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明,云南鹏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42627670U。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立业路7号1幢(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王晋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欣,女,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系该公司商务主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X228130026。
营业场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43号。
负责人:刘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7X22836183G。
营业场所: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阿庐大街中段。
负责人:黄晓燕,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泸西县午街印象通讯店(以下简称“午街印象通讯”)与被告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广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红河分公司”)与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泸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午街印象通讯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明、被告东方广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欣(远程视频出庭)、被告电信红河分公司及第三人电信泸西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午街印象通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机顶盒押金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午街印象通讯于2013年3月21日依法成立,作为第三人电信泸西分公司的合作厅店。2016年6月,在第三人电信泸西分公司的要求下,原告向电信泸西分公司交纳6000元到其指定账户作为机顶盒押金,电信泸西分公司收到押金后向原告供应机顶盒。数月后,电信泸西分公司停止向原告供应机顶盒。2016年11月17日,被告电信红河分公司与重庆云壬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东方广视公司三方签订《终端设备受托代销合作协议》。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按照约定,在被告东方广视公司提供终端设备时,要求代理商按每台交纳押金300元。第三人电信泸西分公司按照约定收取原告的机顶盒押金6000元,已经由电信泸西分公司的经办人李兴堂汇入被告东方广视公司的账户,并得到被告东方广视公司的确认。2020年11月13日,被告电信红河分公司发函给被告东方广视公司,要求被告东方广视公司退还所收押金,被告东方广视公司至今未退还原告所交押金600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东方广视公司应当按时按约定返还原告交纳的机顶盒押金,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履行返还押金的义务。为此,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之公平正义,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
被告东方广视公司辩称:1.东方广视公司是电视机顶盒的制造销售商,电信红河分公司有市场需求。2016年6月20日至11月16日,东方广视公司向电信红河分公司分批供货。2016年6月29日开始,电信红河分公司陆续将金额不等的现金汇到东方广视公司账户。2016年11月17日,电信红河分公司、重庆云壬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与东方广视公司三方签订终端设备受托代销合作协议,约定电信红河分公司代东方广视公司向用户交付机顶盒、向用户收取货款,重庆云壬公司先行垫付货款。
2.红河州云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白水慧芬通信、舒莉、泸西金马云跃通讯、泸西县午街印象通讯店、泸西县慧敏通讯6家在《东方广视机顶盒押金打款记录确认清单》中没有相符或近似的名称。
3.原告诉称的押金依据和押金标准错误。泸西县午街铺东东通信店、泸西宏扬通讯器材门市、泸西三塘小金通讯、泸西逸圃红梅通讯、泸西县葫宝通讯有限责任公司5家名称与《东方广视机顶盒押金打款记录确认清单》中相符或近似,但起诉状中每台交纳押金300元是错误的,该合作协议中没有关于押金依据和约定。首先,《终端设备受托代销合作协议》中没有关于押金条款及300元/台的约定。其次,涉及本案的是李兴堂在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2日两笔汇款,在《东方广视机顶盒押金打款记录确认清单》序号第55-72,汇款日期早于《终端设备受托代销合作协议》的签订日期,前者不可能穿越时空来依据后者。再次,2020年11月13日电信红河分公司《关于终端设备受托代销及押金退还事项的函》中押金标准100元/台,本案称300元/台,这两个数据相矛盾,辅助证明了没有关于押金的约定。
4.原告诉称“押金至今未退还至原告”逻辑是不合理的。首先,从《东方广视机顶盒押金打款记录确认清单》押金的退还记录证明,是“原路退还”到汇款人的账户,原告既不是直接汇款人,电信红河分公司也从未告知过东方广视公司在退还时由“原路退还”变更为直接退至原告账户,更未提供过原告账户账号,原告的诉称无这些前提可依据。其次,电信红河分公司与东方广视公司双方就遗留债务未达成一致意见,押金的法律性质是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综上所述,在电信红河分公司与东方广视公司就遗留债务达成一致意见并结清后,电信红河分公司提供与《东方广视机顶盒押金打款记录确认清单》对应的返款清单及账号,东方广视公司依此予以返还。如果返款清单中与《东方广视机顶盒押金打款记录确认清单》中列出的代理商名称不符,需要附上证据证明。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要求。
被告电信红河分公司及第三人电信泸西分公司辩称:1.原告的押金系由东方广视公司收取,应由东方广视公司承担退还押金的法律责任。2016年11月17日,电信红河分公司、重庆云壬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东方广视公司三方签署的《终端设备受托代销合作协议》未就东方广视公司向电信的合作代理商收取终端设备押金事宜作出约定。收取终端设备押金系事后东方广视公司在提供终端设备时要求电信合作代理商按每台1**元交纳。2017年1月3日,经电信红河分公司与东方广视公司核对,东方广视公司确认截止2017年1月3日收到电信合作代理商押金902465元,其中50720元押金已经由东方广视公司退还给押金打款人,剩余未退还押金为851745元。东方广视公司尚未退还的押金包含本案原告交纳的押金在内,应由东方广视公司承担退还责任。
2.电信红河分公司不应承担退还原告押金的法律责任。在收取、清退押金的问题上,电信红河分公司前期按照东方广视公司收取押金的要求,通知电信公司的合作商(即原告)按东方广视公司的要求,将押金直接汇给东方广视公司,后期,一直在商请、催促东方广视公司退还电信合作商交纳的押金。电信公司可以继续协助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电信合作商向东方广视公司追索退还收取的押金,但要求电信公司与东方广视公司连带承担退还押金的责任,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电信公司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押金应由东方广视公司承担退还的法律责任,电信公司不应承担连带退还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午街印象通讯于2013年3月21日注册,作为电信泸西分公司午街农村营业部的合作厅店。东方广视公司是电视机顶盒的制造销售商,电信红河分公司有市场需求。2016年6月20日至11月16日,东方广视公司向电信红河分公司分批供货。因东方广视公司在提供终端设备时口头要求电信合作代理商交纳一定押金,2016年6月,午街印象通讯向电信泸西分公司交纳6000元作为机顶盒押金,电信泸西分公司收到押金后由李兴堂于2016年6月30日以泸西舞街农村营业部的名义打款到东方广视公司指定账户。之后电信泸西分公司向午街印象通讯供应机顶盒,数月后停止供应。2016年11月17日,电信红河分公司、重庆云壬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东方广视公司三方签订《终端设备受托代销合作协议》,约定电信红河分公司代东方广视公司向用户交付机顶盒、向用户收取货款,重庆云壬公司先行垫付货款,未就东方广视公司向电信的合作代理商收取终端设备押金事宜作出约定。后经电信红河分公司与东方广视公司核对,东方广视公司确认截至2017年1月3日收到电信合作代理商押金902465元,其中50720元押金已经由东方广视公司退还给押金打款人,剩余未退还押金为851745元。2020年11月13日,电信红河分公司向东方广视公司发出《关于终端设备受托代销及押金退还事项的函》,称东方广视公司与电信红河分公司的终端销售受托销售合作终止,要求东方广视公司将已收取但尚未退还的押金共计580750元退还各合作代理商。其中,午街印象通讯交纳的6000元押金至今未退。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终端设备受托代销合作协议》《东方广视机顶盒押金打款记录确认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午街印象通讯是第三人电信泸西分公司的合作厅店,需使用被告东方广视公司的机顶盒,因东方广视公司在提供终端设备时口头要求电信合作代理商交纳一定押金,第三人电信泸西分公司便按照被告电信红河分公司的通知向原告收取押金6000元。第三人电信泸西分公司已将收取的押金6000元打入被告东方广视公司指定账户,经庭审查明,被告东方广视公司对该笔押金予以确认。原告午街印象通讯现已停止使用东方广视公司机顶盒,故原告交纳的押金6000元,应由被告东方广视公司返还给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方广视公司辩称,押金的法律性质是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其与电信红河分公司就遗留债务达成一致意见并结清后,其会予以返还。本案中,东方广视公司与电信红河分公司的合作已经终止,押金系根据双方口头约定收取,《终端设备受托代销合作协议》没有关于押金的条款,且东方广视公司诉电信红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已由蒙自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电信红河分公司、第三人电信泸西分公司辩解,原告午街印象通讯起诉的押金6000元应由东方广视公司承担退还的法律责任,电信公司不应承担连带退还责任,其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合同纠纷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泸西县午街印象通讯店机顶盒押金6000元。
二、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定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