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20812号
原告: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立业路7号1幢(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鼎盛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华冠路200号2楼2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现住址不详。
原告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广视公司)与被告四川鼎盛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广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盛丰公司、***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方广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鼎盛丰公司支付欠款1191699.01元;2.请求判令鼎盛丰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鼎盛丰公司逾期付款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1%/月的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请求判令***对鼎盛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000元、律师费(前期代理费2万元,后期风险代理费按照申请人执行回款的15%收取)、公告费由鼎盛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鼎盛丰公司与东莞市欧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韦公司)签署了《数字电视机顶盒采购合同》,约定鼎盛丰公司向欧韦公司采购数字电视机顶盒,欧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但鼎盛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欠付欧韦公司部分货款。2019年8月15日,欧韦公司、鼎盛丰公司、***签署了《债务担保协议书》,约定了欧韦公司同意鼎盛丰公司延迟付款的货款金额及鼎盛丰公司延迟付款应付利息的计算方式,***作为鼎盛丰公司的股东(***在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8日之间为鼎盛丰公司的股东,持有鼎盛丰公司50%的股份,***现为鼎盛丰公司的监事)以其名下的全部财产对鼎盛丰公司欠付欧韦公司的货款和利息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我公司为欧韦公司的债权人,2020年11月份,欧韦公司通知我公司其将进行清算然后注销,随后欧韦公司、我公司及鼎盛丰公司、***协商一致于2020年11月30日签署了《货物冲抵及债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欧韦公司将鼎盛丰公司应付欧韦公司的全部货款和利息的债权转让给我公司,该债权截止2020年11月30日为1291699.01元,***对鼎盛丰公司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货物冲抵及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与鼎盛丰公司协商确定客供料DDR和FLASH抵货款10万元,鼎盛丰公司对我公司欠款金额现为1191699.01元。我公司曾多次要求鼎盛丰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但鼎盛丰公司拒不还款,***也拒不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为此我公司起诉至法院。
鼎盛丰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2日,鼎盛丰公司与欧韦公司签订《数字电视机顶盒采购合同》(合同编号:OWXS1901001)一份,约定欧韦公司为鼎盛丰公司提供高清网络机顶盒模块辅料和加工事宜等,约定鼎盛丰公司应支付的合同总金额为2168146.72元。2019年6月14日,鼎盛丰公司与欧韦公司又签订《数字电视机顶盒采购合同》两份(合同编号分别为:OWXS1906003、OWXS1906004),分别约定鼎盛丰公司应支付的合同总金额为2470200元、922000元。
2019年8月15日,鼎盛丰公司(甲方、债务方)、欧韦公司(乙方、债权方)及***(丙方、担保方)签订《债务担保协议书》(协议书编号:OWDB1908001)一份,内容包括:“鉴于甲乙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多份供货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在提货前向乙方支付货款,但因甲方资金不足,且丙方为乙方占比50%的股东,故甲方与乙方协商后,乙方同意在丙方为甲方应付乙方款项提供无限连带还款担保的情况下向甲方供货。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为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提供无限连带还款担保事宜,特订立本协议,以供各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情况。1.乙方同意甲方迟延付款的设备材料款本金金额为2659130.07元。2.甲方因延迟付款而应支付的利息:甲方同意2.6万台标版机顶盒和1万台简版机顶盒货款(1857200元)自提货之日起按1%/月的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甲方承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付清以上设备材料款本金和逾期付款利息。4.乙方对以上设备材料款本金和逾期付款利息享有合法到期债权。第二条、债务担保条款。1.丙方同意以其名下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房产、车辆、股票等)为甲方在合同项下向乙方的欠款和利息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2.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用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相关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乙丙双方承担。3.担保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付清全部债务时止。4.本协议约定的担保责任不因乙丙双方关系变化及丙方与其配偶关系变化而变更……”该协议书附件汇总对账明细显示协议书约定的欠付款项2659130.07元包括2019年1月12日、2019年6月14日双方签订的三份《数字电视机顶盒采购合同》涉及的欠款。
2020年11月30日,鼎盛丰公司(甲方)、欧韦公司(乙方)、东方广视公司(丙方)及***(丁方)签订《货款冲抵及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内容为:“关于甲、乙、丙三方之间的债务冲抵,以及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对甲方和丁方的收款债权全部转让给丙方执行事宜,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执行。一、甲、乙、丙三方债务冲抵: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因OWXS1901001合同应付乙方的1559188.18元货款,与丙方应付甲方的1559188.18元货款对冲。对冲后丙方不再欠甲方的货款,甲方也不再因OWXS1901001合同欠应付乙方的货款。具体明细见下表……二、乙方将对甲、丁双方的收款债权转让给丙方。截止2020年11月30日,甲方应付乙方的货款金额为1291699.01元。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将甲、丙双方应付乙方的全部货款和利息的债权转让给丙方。截止2020年11月30日明细如下表所示:1.OWXS1906004……已到货未付金额762000元;2.OWXS1906003……已到货未付金额440700元;3.OWDB1908001截止2020年11月30日,按OWXS19008001合同约定甲方应付但未付丙方的提货利息164086.91元;4.丙方按甲方要求的改机费……53894.40元;5.2018年呆滞物料消耗-25000元;6.客供料抵货款……-103982.30元;截止2020年11月30日甲方应付丙方货款和利息金额(I=1+2+3+4+5+6)1291699.01元……四、四方经协调一致,甲、乙、丙三方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的债务担保协议(协议编号:OWDB1908001)中的所有乙方责任的收款债权全部转让给丙方执行。丁方对甲方基于本协议项下应付款项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协议落款处加盖有鼎盛丰公司、欧韦公司、东方广视公司公章及***签字捺印。东方广视公司称《货款冲抵及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曾与***协商确认双方另有互欠的10万元货款可予以冲抵,即冲抵后鼎盛丰公司剩余欠款(截止2020年11月30日)为1191699.01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东方广视公司另提交《委托代理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发票,显示东方广视公司因本案诉讼已支付前期律师代理费2万元、保全保险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数字电视机顶盒采购合同》《债务担保协议书》《货款冲抵及债权转让协议》《委托代理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鼎盛丰公司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本案中,鼎盛丰公司、欧韦公司、***签订的《债务担保协议书》以及鼎盛丰公司、欧韦公司、东方广视公司、***签订的《货款冲抵及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义务。按照《货款冲抵及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鼎盛丰公司应付东方广视公司的款项(含欠付货款及利息)截止2020年11月30日为1291699.01元,东方广视公司自认之后又达成10万元货款冲抵的意见,本院不持异议,故其要求鼎盛丰公司支付欠款1191699.01元,本院应予支持。《货款冲抵及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欧韦公司将其在《债务担保协议书》中的所有债权全部转让给东方广视公司,故东方广视公司依照《债务担保协议书》的约定,要求鼎盛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127612.1元(1291699.01元-164086.91元)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协议书约定的1%的月利率标准,自签订《货款冲抵及债权转让协议》之次日起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东方广视公司另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货款冲抵及债权转让协议》及《债务担保协议书》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东方广视公司另主张的保全保险费2000元及已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亦符合《债务担保协议书》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东方广视主张的后期风险代理费,未实际发生且存在不确定性,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鼎盛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付款项1191699.01元;
二、四川鼎盛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127612.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范围内向四川鼎盛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四川鼎盛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共计22000元;
五、驳回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43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鼎盛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凭票据),由四川鼎盛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