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唐浩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唐浩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0305执保1529号
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唐浩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唐浩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海军
代理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