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424民初4288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唐浩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唐浩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1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88元,由原告北京唐浩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怀东
法官助理 肖旦云
书 记 员 夏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