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唐浩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与北京唐浩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3905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北京唐浩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唐浩电力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