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民初3262号
原告:成都市德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蓉都大道将军路68号富森美家居名品商业街2幢1-4楼C203号。
法定代表人:曾振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娴,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顺芝,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友益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黄河路10座(南河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冯正远。
原告成都市德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友益佳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德辉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德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易 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