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02民初2170号
原告:河北联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石家庄新华区龙谊北大街351号信诚大厦809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广,职务经理。
诉讼代理人范琼,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何肖肖,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安次区工业园区铭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联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庭外调解,于2017年1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联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河北联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文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