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凯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凯里市凯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3914号之一
申请人:**,男。
被执行人:凯里市凯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凯里市凯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凯里市凯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
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568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陈礼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饶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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