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万达园林雕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弘鑫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曲阳县万达园林雕塑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2民初1062号
原告:武汉市弘鑫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平,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万达园林雕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青会。
原告武汉市弘鑫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曲阳县万达园林雕塑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弘鑫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弘鑫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曲阳县万达园林雕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弘鑫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武汉市弘鑫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钱嫚
书记员***